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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冯金铨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金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78号罪犯冯金铨,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金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建议再审。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寿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2011)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2011)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原审被告人冯金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宁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金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冯金铨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金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金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金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金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