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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8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部分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问题。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恢字第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