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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凤琴与被申请人陈香、张彩梅、海盟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凤琴,陈香,张彩梅,南京海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财保2号申请人马凤琴,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香。被申请人张彩梅,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海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盟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陆营村常家营88号-320室。法定代表人陈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凤琴与被申请人陈香、张彩梅、海盟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马凤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香、张彩梅、海盟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维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