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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德安与黄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安,黄金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徐德安,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黄金来,男,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徐德安诉被告黄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德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德安负担。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