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德安与黄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安,黄金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徐德安,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黄金来,男,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徐德安诉被告黄金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德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德安负担。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