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骏通有色铸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万元、截止2015年7月20日的欠款利息54.0125万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有色铸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