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与赵同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赵同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60号原告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经营者王振海,农民。被告赵同然,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同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平县金安村王振海农资门市负担。审判员 李世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