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陶秋生与无锡市南长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03行初4号原告陶秋生。被告无锡市南长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189号(单位代码:01401897-3)。法定代表人吴春娟,该办事处主任。原告陶秋生诉被告无锡市南长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秋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秋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秋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秋生负担。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吴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