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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夏能军与雷成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能军,雷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夏能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组**号。被执行人雷成玉,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号***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夏能军与被执行人雷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成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能军于2015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成玉支付申请执行人夏能军案款共计810420元,但被执行人雷成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成玉所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商业用房均被多个法院查封,且设置了抵押。申请执行人夏能军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夏能军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夏能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810420元。被执行人雷成玉现欠申请执行人夏能军81042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夏能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