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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德灿非法买卖爆炸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德灿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18号罪犯卢德灿,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虞溪村小吴坑*****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灿犯非法买卖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卢德灿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德灿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卢德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卢德灿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德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卢德灿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卢德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德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