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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郑锡森盗窃罪2015刑初203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0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东三横路6号广州市诚一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入内盗窃该公司的电线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2014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东二横路4号番禺信业机械厂,入内盗窃该公司的电线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另处理)合谋盗窃后,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建业路135号广州市经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撬窗方式入内盗得该公司的电线五捆和及建锋牌电动机100个(共价值人民币3500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价鉴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在庭审中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东三横路6号广州市诚一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入内盗窃该公司的电线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邓景某的报案陈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东二横路4号番禺信业机械厂,入内盗窃该公司的电线后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邓锦某的报案陈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5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和郑某乙(另处理)合谋盗窃后,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建业路135号广州市经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盗得该公司的电线五捆和建锋牌电动机100个(共价值人民币3500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电线五捆及建锋牌电动机100个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黄某某的报案陈述,同案人郑某乙供述,证人刘某、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番价鉴(赃)(2015)42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培哲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