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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沈某某,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来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珊南、钱陈,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依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被告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主张原告名下的车辆及相关住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3年8月始,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涉讼离婚,未获法院准许。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本市子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4年左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房屋主贷人为原告,目前剩余贷款为人民币22000余元,现该房屋由被告居住。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本市子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市值人民币97万元。双方对离婚、车辆及房屋的处分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坚持要求离婚。关于被告提及的车辆,因双方之子无工作,于2006年花了人民币5万元购买了一辆车,车牌是挂靠人家的外地牌照,原本想让儿子跟车,后因儿子生病,车辆给别人做运输,2007年听说说车辆闯祸了,等原告赶到时,就不见车和人,故不同意被告对该车主张权利。依法处理本市子长路房屋,如果被告要房,原告可以拿房屋折价款。被告认为,双方本无原则性矛盾,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本市子长路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原告曾经答应过将上述房屋给被告。另外,原告曾经花了人民币6万元买了一辆黑车,外地牌照,现在车辆不知去向,被告要求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另外,自原告涉讼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后,双方分居逾两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对于被告主张的相关车辆,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车辆相关牌照号、登记信息等材料,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属性及车辆当前所处状况,故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的该项主张。被告可以待该项财产查明属实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本市子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权利。但在具体分割时,当兼顾房屋当前居住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及房屋主贷人等因素,予以依法妥善处置,房屋归被告所有较妥,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二、本市子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上述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在获款后三日内迁离上述房屋,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并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所需费用由双方均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来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