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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712号原告马某某,男,1990年7月1日生。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