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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龚树荣与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树荣,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龚树荣。被执行人刘持田。被执行人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二村1-6号。法定代表人程友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友余。申请执行人龚树荣与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刘持田给付龚树荣20万元,其中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10万元。此后,双方纠纷了结,且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龚树荣负担。如刘持田有一期未能履行,刘持田应给付龚树荣2801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对此,龚树荣即可申请强制执行。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承担上述债务以后有权向刘持田追偿。因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名下无房产登记。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刘持田、程友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刘持田、无锡市广顺拆房有限公司、程友余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本案执行标的额28292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8292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