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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万对堂诉陈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对堂,陈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万对堂,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陈学智,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原告万对堂诉被告陈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对堂、被告陈学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对堂诉称,2015年6月23日,原告万对堂将自己所有的丰田汉兰达V6卖给被告陈学智,车辆买卖后,被告下欠原告17万元车款未付,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车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学智辩称,欠车款是事实,现在没有钱,请原告宽限点时间,现在可以支付一部分,剩余款项明年付清,但请求原告保全车辆由被告保管使用。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学智于2015年6月23日欠原告万对堂车款17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被告陈学智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万对堂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万对堂将丰田汉兰达轿车卖于被告陈学智,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陈学智并与2015年过户于被告陈学智,被告陈学智结欠原告万对堂17万元车款未付,于2015年6月23日给原告万对堂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万对堂将车辆转让给被告陈学智,被告陈学智支付价款的行为,是买卖关系,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万对堂将车辆交付于被告陈学智并过户,被告陈学智应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万对堂请求被告陈学智给付车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学智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对堂车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陈学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