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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何宏尧与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尧,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何宏尧。被执行人宜昌市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水电公司)。地址:当阳市。法定代表人靳方胜,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宏尧与被执行人宜昌方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宏尧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分别作出(2014)鄂长阳民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长阳民保字第000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方源水电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部处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合计100万元、履约保证金4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方源水电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留被执行人方源水电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部处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合计100万元、履约保证金4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芳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