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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尹**,男,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个体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社区居委会107号,身份证号码43062119440406****。被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五里牌高山居委会新建组。法定代表人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