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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虞君莉与杭州跃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君莉,杭州跃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虞君莉。被告:杭州跃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长阳路344号。法定代表人:俞征。本院在受理原告虞君莉诉被告杭州跃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君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跃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君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虞君莉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