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道勋与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勋,卿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289号原告王道勋,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卿建,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王道勋与被告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卿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00元或查封被告卿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29号苌弘丽景住宅小区10楼1-24-5号(产权证号:2012009**)。原告王道勋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新塘房村3组的成套房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字第3031200**号)价值200000元作抵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卿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29号苌弘丽景住宅小区10楼1-24-5号的房屋或冻结其在银行存款70800元;二、查封原告王道勋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明心寺镇新塘房村3组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