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郓城农商行与刘自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自金,陆建尊,李思聚,刘自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567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告:刘自金。被告:陆建尊。被告:李思聚。被告:刘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自金、陆建尊、李思聚、刘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自金的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自金在银行的帐户(帐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精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