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96-2号申请人沈某。被执行人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左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某申请执行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委托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沈某同意以被执行人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杀菌锅R2011/116二台、杀菌锅R2009/238(及配套热水锅R2009/239一台)一台、氨压缩机8AS125一台、氨压缩机3AS125一台、低压缩环储液机DXZI-3.5一台、中间冷却机ZL-2.0一台、油分离器YF-12.5一台、3.5贮氨器一台、真空包装机DZ-650/2S六台、移动式输送机20米一台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杀菌锅R2011/116二台、杀菌锅R2009/238(及配套热水锅R2009/239一台)一台、氨压缩机8AS125一台、氨压缩机3AS125一台、低压缩环储液机DXZI-3.5一台、中间冷却机ZL-2.0一台、油分离器YF-12.5一台、3.5贮氨器一台、真空包装机DZ-650/2S六台、移动式输送机20米一台归申请人沈某所有,抵顶149280元借款。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向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