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兰天与郭胜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天,郭胜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2-1号原告谢兰天,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郭胜茂,男,1981年1月4日出生。原告谢兰天与被告郭胜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胜茂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6号楼2门302号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原告谢兰天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卫东支行24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对被告郭胜茂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横一条6号楼2门3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被告郭胜茂的处分权,不得变卖、转让、抵押。二、即日起对原告谢兰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卫东支行24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岳华峰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