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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韩平娜、王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韩平娜,王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29号原告:朱迎春,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平县。被告:韩平娜,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平县。被告:王政权,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春与被告韩平娜、王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平娜位于安平县新盈街明珠小区楼房一套。已提交现金50000元及保证人安海英的小型轿车一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迎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平娜位于安平县新盈街北西马路西明珠小区楼房一套(房产证号:E-21**)。二、查封保证人安海英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及保证人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