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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田晓光与赵福山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晓光,赵福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晓光,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福山,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案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田晓光与被上诉人赵福山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晓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田晓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雁  北审判员 巴  根  那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