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财保1号申请人: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城西办事处蔡岗村104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5782338-9。负责人:李跃峰,经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C座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683059-X。负责人:楼军辉,经理。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欠申请人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混凝土材料款约4000000元,由于未能及时偿还货款,申请人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划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50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明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訾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