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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28号原告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法定代表人付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张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豪曼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花派制衣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