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告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邵武长新纺织有限公司、黄荣贵、陈丽娜、熊建斌、徐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邵武长新纺织有限公司,黄荣贵,陈丽娜,熊建斌,徐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代表人刘华,行长。被执行人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贵,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武长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荣贵,男。被执行人陈丽娜,女。被执行人熊建斌,男。被执行人徐艳霞,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被告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邵武长新纺织有限公司、黄荣贵、陈丽娜、熊建斌、徐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及本案抵押的房产和土地均在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邵武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对抵押在本案的财产已进入处置阶段。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南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案,指定由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