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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上官立兴与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立兴,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29号原告上官立兴,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乡槐甫村龙宫洞。组织机构代码68752631-5。法定代表人郑成建,职务董事长。担保人郑桂章,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立兴与被告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立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63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上官立兴和担保人郑桂章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永安市房产、永证林证字(2xx)第0xx6号林权证中位于槐甫村54亩毛竹林所有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官立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永安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6300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上官立兴与担保人郑桂章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房产,担保价值以630000元为限。三、查封原告上官立兴所有的永证林证字(2xx4)第09xx6号林权证中位于槐甫村54亩毛竹林所有权,担保价值以6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业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告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