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天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圳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天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8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天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59499055-7。法定代表人:傅龙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圳清,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圳清发出执行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圳清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圳清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圳清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