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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XX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袁XX,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法定代表人谢中宇,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袁XX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险合同纠纷应依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为原告袁XX,其住所地是泌阳县,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书明代理审判员  吕 楠代理审判员  苗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