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海市新华实业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海市新华实业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新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项贻华。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海市新华实业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