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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20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何1某由原告抚养,小孩何2某、何3某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天润天城7栋1单元1516号归原告所有,无共同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答辩要点:原、被告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8日生女孩何1某,2004年10月19日生男孩何2某,2011年10月1日生女孩何3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的结果与理由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三个小孩,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感情,多关心和体贴对方,以三小孩的健康成长为重,给小孩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故本案应不予离婚为宜,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