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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任某甲。法定代理人任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某。原告任某甲诉被告岺晓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定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正月原告之父任某乙与被告岺晓乾自由恋爱相识,同年农历三月十六日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5日生育原告,现随原告之父任某乙共同生活。原告之父任某乙与被告岺晓乾于2014年夏天开始分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43290.5元。被告辩称,被告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原告之父任某乙与被告岺晓乾自由恋爱相识,同年农历三月十六日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25日生育原告,现随原告之父任某乙共同生活。原告之父任某乙与被告岺晓乾于2014年夏天开始分居。另查明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告系任某乙与被告的非婚生子,被告岺晓乾不直接抚养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为:10186元×25%×16年=407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岺晓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乙支付原告抚养费4074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定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