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与林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林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74号原告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398号14幢一层01-03单元。负责人魏云水。被告林金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诉被告林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秋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玉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