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16号原告:陆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覃信报,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原告陆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陆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 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