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712号原告马某,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栓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