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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93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少奇,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