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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凡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国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特14号申请人何国红,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上海凡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云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芳,女。委托代理人曾娟,女。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青浦区香花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上海凡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国红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3,418元。二、支付方式:申请人上海凡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申请人何国红。三、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对2015年12月31日前的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再无任何争议。上述款项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国红与申请人上海凡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