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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兰。委托代理人田建平。上诉人陈玉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6月30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刘亚栋将陈玉兰诉至一审法院。同年7月3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8月30日刘亚栋因病去世,2015年9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刘亚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刘亚栋在一审判决前去世,故一审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陈玉兰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