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顾晓强与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强,曹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顾晓强。委托代理人王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鑫。原告顾晓强诉被告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晓强的委托代理人王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晓强诉称事实:一、主债务情况:2014年下半年起,曹鑫因做生意所需,陆续向顾晓强借款。2015年1月20日,曹鑫向顾晓强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欠顾晓强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79000),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到期未按时归还,则另付违约金9000元(玖仟元整)。”借款到期后,曹鑫未按约还款。二、请求法院判决:1、曹鑫归还借款本金7.9万元,违约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完毕止,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曹鑫承担。被告曹鑫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顾晓强诉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被告曹鑫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顾晓强支付借款7.9万元、违约金9000���以及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本案诉讼费20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5元(已由顾晓强预交),由曹鑫负担,曹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顾晓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薛耀人民陪��员马明娟人民陪审员 巩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