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龚巧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杨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巧云,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巧云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美霞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