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与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白雪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白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5元,由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