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巍向国与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巍向国,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557-1号原告:巍向国。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古人庄。法定代表人:安俊骉。本院在审理原告巍向国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巍向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的银行存款58564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巍向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巍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兴发高钙灰粉厂银行存款58564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