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高楠与被告榆林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高楠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号原告李顺。原告高楠法定代表人刘云英,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高楠与被告榆林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高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高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高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全部退还原告李顺、高楠。(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