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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世海与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海,宋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7-2号原告赵世海。被告宋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海诉被告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0781民初1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宋怀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谭坊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现因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怀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谭坊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