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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简宗国与曾跃宁、任会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宗国,曾跃宁,任会,曾春漫,陈翔,江钰青,黄勇,杨巧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85号原告简宗国,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谢天贤,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跃宁,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任会,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曾春漫,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翔,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钰青,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巧妹,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宗国与被告曾跃宁、任会、曾春漫、陈翔、江钰青、黄勇、杨巧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宗国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宗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简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宗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