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菊青与陈进来、苑瑞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青,陈进来,苑瑞霞,陈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陈菊青,农民。委托代理人岳风君,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进来。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苑瑞霞,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汝保,农民。原告陈菊青诉被告陈进来、苑瑞霞、陈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菊青于2016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进来、苑瑞霞、陈汝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菊青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进来、苑瑞霞、陈汝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青撤回对被告陈进来、苑瑞霞、陈汝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菊青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O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