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立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唐小屏诉黄丽州、袁青峰、段晓霞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屏,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黄丽州,袁青峰,段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立初字第26号原告唐小屏,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市电力局家属楼*栋*****室。被告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南路劳动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黄丽州。被告黄丽州,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架桥镇军溶村杨家湾组。被告袁青峰,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冷水江市同兴乡崇北村*组***号。被告段晓霞,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电力局家属楼*栋*****室。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屏诉被告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黄丽州、袁青峰、段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桃源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3年4月2日,唐小屏与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甲方为唐小屏。2013年4月6日,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向唐小屏出具了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唐小屏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借款期限及利息支付按《借款协议》约定,具体借款数额以实际到位为准,计息时间以打款时间为准。借款资金请打入:账号6222081908000822197,户名黄丽州,开户行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借款人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担保人黄丽州、袁青峰、段晓霞。”2013年4月2日,唐小屏向黄丽州尾号为2197的工行账号转入100万元。2013年4月18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向黄丽州尾号为2197的工行账号转入40万元。2013年4月19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向黄丽州尾号为2197的工行账号转入210万元。2013年5月10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向黄丽州尾号为2197的工行账号转入100万元。2013年5月24日,唐小屏通过唐小莉向黄丽州尾号为2197的工行账号转入50万元。另原告提交了其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和原告的工作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均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被告履行义务时,接收货币的一方为原告方,现原告方经常居住地为冷水江市,冷水江市应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部分被告的住所地为冷水江市。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常德市鑫玉花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航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