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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荔娥与谢省昌、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4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谢省昌,王荔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吕雪梅,均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省昌,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荔娥,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收取41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