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百和与刘立华(刘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和,刘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百和被执行人刘立华(刘立超)本院在执行李百和与刘立华(刘立超)买卖合同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刘立华(刘立超)私下已付标的款项(原来付10000.00元),尚欠5370.00元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百和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刘立华(刘立超)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