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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实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治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百实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治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47号原告黑龙江百实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辉,职务,经理。被告王治洲,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0********,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道外区南和街**号*单元***室。原告黑龙江百实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王治洲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